辽宁明确19项政务公开内容
官员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将受罚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07日 003版)
本报讯 (记者顾威)记者获悉,于2月1日起施行的《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规定》明确,政府官员有6种违反政务公开行为的将受处罚。这6种行为是: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拖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的;不及时受理、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的;态度蛮横,作风粗暴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隐瞒、捏造、篡改或者销毁政务公开内容的。
该《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据了解,政务公开的内容总共19项,主要有:公共财政预算报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决策、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度情况;影响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预防、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扶贫、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人口户籍、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管情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政策、措施、标准和实施情况;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
该《规定》还确定每年5月15日为全省政务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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