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05日 003版)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卫生部网站3日公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文件,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文件对政府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提出明确要求。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应当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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