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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2月04日 星期一

排除隐患不到位致七死二伤

南阳一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五名责任官员获刑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04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曾庆朝 刘天坤 王彬)1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案,该院判处淅川县5名责任官员犯玩忽职守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案件发生于2009年9月29日16时许。一辆由淅川县城向荆关镇行驶的面包车在武当山电站桥处从缺失防护设施处冲入桥下水流中,虽经当地公安消防及当地政府组织的百名群众的抢救,最终仍导致直接死亡6人、间接死亡1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认为,南阳市淅川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县交通局路政运管股、县荆紫关镇农村公路养护站以及县荆紫关镇政府相关负责人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辖区内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致使该县位于荆紫关镇的寺荆公路武当山水电站桥处道路长期存在道路安全隐患。

2011年11月11日,淅川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有福、刘淅强、杨占清、黄瑞申、魏国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间,未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导致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死亡7人、受伤2人、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淅川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淅川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所长王有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淅强、杨占清、黄瑞申、魏国峰均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有福不服,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月30日,南阳市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这是河南省首起对道路责任官员作出有期徒刑判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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