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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2月04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144)艾老汉被轻判的法律理由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04日 005版)

2012年1月18日,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判决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首例75岁以上老人犯罪案件,被告人艾老汉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1年5月2日,北京市门头沟区79岁的艾老汉在其租住地,因为邻居杨某欲借凳子,艾老汉以未经主人同意为由,未让杨某将凳子拿走。

2011年5月5日,艾老汉又因之前借凳子的事与杨某发生口角,艾老汉回其住处取斧子追赶杨某后,艾老汉持斧将杨某头部、肩部、胸部等多处砍伤,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偏轻)。

艾老汉将杨某砍伤后去公安机关自首,经鉴定艾老汉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在案件审理期间,艾老汉赔偿了杨某经济损失12.5万元。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普通人来说,如果致人重伤,判三年五载的实刑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艾老汉拿斧子把杨老汉砍成重伤,却获得如此轻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艾老汉实施犯罪时已满75周岁,且经司法精神病鉴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艾老汉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后,艾老汉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处罚并适用缓刑。

基于以上三点原因,艾老汉最终获得法院的轻判。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住环境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增加了老人生活的孤独感。而进入老年期后,老人的身体素质、精神状态等会发生明显变化,许多老年人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固执、易怒,常常因控制不住情绪而实施犯罪。

建议政府部门不仅要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更需要重视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给予老年人心理支持,避免老年人犯罪的发生。普法部门应加强对老人的普法教育,组织他们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老人的法制观念。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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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该法同时明确,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专家表示,刑法的这一修改,对已年满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可酌定从轻情节,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后,弥补了我国现有刑罚上的一个漏洞,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兑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犯罪减轻处罚,有利于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进一步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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