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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1月21日 星期一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简而言之,就是让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不坐牢,而是在监狱外接受改造

搭一个驿站——从歧途到正道

■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2年01月21日 007版)

图为2010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李利平局长看望社区服刑人员。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一个让人有些陌生的概念——“社区矫正”因为正式成为刑法的规定而开始吸引公众的目光。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刑事诉讼法应该进一步细化对社区矫正的规定。

社区矫正到底是个什么制度?1月10日,记者走进了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近距离地透过一个“窗口”了解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现状。

无助 自助 助人

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路径

发生在2011年年末的一件事,至今让北京市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主任谢京感到高兴。

“去年底,我们的一位在社区的服刑人员在找到工作后跟我说:‘谢主任,我会珍惜现在所拥有的一切。如果有一天我有能力了,也会接纳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帮助他们走出困境,这也算是我回馈社会的一点心意。”

来“表态”的人叫王飞(化名),今年33岁。年少时打架伤人,曾两次被判有期徒刑入狱,将最黄金的年龄都“蹉跎”在监狱中。

2011年出狱时,王飞没有任何工作技能,找工作非常困难,家里人不愿意接纳他。“活着没信心、死了没决心。”无住处、无经济来源的生活让王飞陷入了困境。

抱着试一试的想法,王飞向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寻求就业帮助。

在交谈中,谢京注意到王飞思路清晰、谈吐大方,就将他介绍到一家房屋中介工作。

让谢京感到“意外之喜”的是,几个月后,王飞不但获得了用人单位认可,还在那里成了频频成功签单的“职场新秀”。

这还仅是让谢京感到高兴的“部分”情况。更让谢京高兴的是接收王飞的正是从东城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走出去的另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吴世群(化名)。

吴世群曾是东城区北新桥司法所的一名社区服刑人员。2009年,他出狱后几次找工作都没有成功。北新桥司法所介绍他到矫正中心寻求就业帮助。

经过交谈,吴世群的情况让谢京“很上心”。

“那年吴世群32岁,父亲失业在家,母亲退休后在外地打工,有个弟弟还在上学。全家仅靠母亲一人的收入,经济非常困难。”谢京说,刚刚出狱的吴世群急于找到工作,想让家里人过得好点。

但吴世群没有就业技能,加之身上又带有污点,多次寻找工作都以失败告终。

“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生存,如果生活的基本问题不能解决,就潜伏着再次违法犯罪的隐患。”谢京很担心,当时正是年轻力壮的吴世群如果长期没有稳定的工作,难免会自暴自弃,重回老路。

为了帮助吴世群就业,该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他推荐了保洁、保安、看车员等众多工作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但吴世群却认为这些工作学不到东西,不愿意从事。

“我在与吴世群多次交谈中发现,他是个口才好、善于与人沟通的人。那段时间我常看到我家附近房屋中介招聘的广告,就问他是否愿意干那一行。”谢京的提议让吴世群很感兴趣。

通过谢京等中心工作人员的牵线搭桥,吴世群很快到一家房屋中介的门市部上了班。

后来,每隔两周中心都会有工作人员去看看吴世群的工作状况。他业务做得特别好,不到一年就升任为一家门店的经理。

吴世群感谢中心对他的帮助,曾不止一次向谢京表示,如果有条件合适的社区服刑人员,他所在的门店愿意接受。

“我知道这条路有多艰难,我愿意在能力范围内帮助更多的人。”吴世群的话让谢京记忆深刻。在王飞遇到就业困难时,谢京想到了吴世群。

就这样,曾经的社区服刑人员帮助了现在的社区服刑人员。

“吴世群和很多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之处在于,他自己好了,也带动别人好。”谢京说,让社区服刑人员有尊严地生活是最好的路。吴世群目前自己已经找到了,也努力地在帮助更多误入歧途者找到健康的自我。

王飞、吴世群从刚出狱时的茫然无措到后来的回归社会,在东城区的司法矫正工作中,只是众多“成功案例”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2003年以来,该局累计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就学5657人次。

率先试点

从“吃螃蟹”到“风生水起”

“社区矫正”是舶来品,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简而言之,就是让符合条件的犯罪人不坐牢,而是在监狱外接受改造。

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服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通知》下发后,我国首先在北京等六个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目前,我们的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轻刑犯,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五种人。”据北京市东城区司法局局长李利平介绍,该局2003年7月开始“尝试”社区矫正,是北京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单位,在全国都算是最早“吃螃蟹”的。

尽管最早“吃螃蟹”意味着无经验可循,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但东城区司法局却把“螃蟹”吃出了“道道”,连续7年被评为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先进区县,甚至引来全国各地的兄弟单位学习取经。

在李利平看来,不在监狱内服刑不代表“放任自流”。社区矫正在监外执行对犯罪人的改造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我们的心理矫正和就业帮扶,能够减少犯罪人与社会的对抗性、减少改造难度。让误入歧途者顺利走回正常人的轨道。也可以节约狱内教育改造成本。”

“目前我们形成了‘1+X’的‘阳光中途之家’社区矫正模式,目的是在‘阳光中途之家’这个特殊的人生驿站里,给他们阳光,给他们扶持,让他们能够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不再做与社会对抗甚至伤害社会的事。”李利平局长表示,从根本上来说,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柔性的而非强硬的改造手段,保护社会秩序。

东城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科长宿士雄介绍说,所谓“1”是指建立了一个矫正帮教工作中心,主要承担集中教育、社会适应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等任务。“X”是指分散在各街道的临时安置和公益劳动基地,依托区职业技术学校、北京电影器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技能培训基地,与北京青年政治学院、中华女子学院等高校合作建立的科研实训基地等基地群。东城区依托区职业技术学校建立了劳动技能培训基地,与北京城市学院、中华女子学院合作建立了科研实训基地,探索了“以服务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就业服务模式。同时,东城区司法局还探索建立了符合矫正规律、富有该区特色的矫正帮教工作方法,坚持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紧密结合,形成“一四三五”的心理矫正模式。确立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目标,通过心理普查测量、划分类型、实施心理矫正、效果评估四个阶段,按照心理常态、心理问题与适应不良、心理与人格障碍三种类型,采取个案心理咨询和矫正、团体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治疗、危机干预、咨询热线五种矫正方法。

截止到2011年底,共开展心理咨询7246人次,有效缓解了“两类”人员的心理压力,增强了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

“在就业安置方面,我们从具体情况出发,利用驻区单位资源,广泛采集就业信息,探索‘以服务促进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城区就业模式,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实现有效就业。”宿士雄说,2003年以来,该局累计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或就学5657人次。

几年的实践证明,“1+X”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了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没有再走上违法犯罪的歧路等。

新“概念”

法律的规定期待更加细化

尽管社区矫正在全国很多地方试行得“风生水起”,但一个必须正视的现实困境是,这一举措一直没有法律层面的依据,最高层级的规定就是2003年四机关出台的《通知》。直到去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后,社区矫正这一概念才首次被写入刑法。

此前的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修正案(八)》还明确规定,对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在管制、缓刑、假释的规定中都没有再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而是笼统地规定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社区矫正已经试点了多年,从最早少数省、市,到多数省、市,再到现在在全国推开试行。《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是将试点基础上取得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对于社区矫正从没有刑法依据的试验,到目前的“有法可依”之变,长期“战斗”在社区矫正“最前沿”的宿士雄感到自己干工作更“给力”了。但对于刑法目前的规定,宿士雄又觉得立法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还是希望国家立法机关能够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宿士雄说,目前社区矫正的现状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主要的工作也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但司法行政机关却没有执法权,遇到违规者不享有处罚权。这样的现实让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很难开展。

有专家建议,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应该对社区刑罚和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直接将社区刑罚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而这一“改变”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符合刑罚执行科学发展的规律。

据了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今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期待这次审议能够给社区矫正带来更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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