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死缓,谁说了算?
广东信宜市林江勇奸杀7岁幼女一审被判死缓,该幼女所在村委会在数百名村民签字的情况下,要求法院严惩案犯,并在请愿书上盖章。广东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也以茂名中院一审判决适用刑罚明显不当、量刑畸轻为由对此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础上,又提出了“少杀慎杀”的刑法理念。然而,从云南李昌奎案再到该案,这种“少杀慎杀”的理念,一次又一次受到“民意”的拷问。
在“司法为民”的语境下,民意越来越受到关注,正如在李昌奎案中,有公民对云南高院质疑:“法律既然不能被社会所认同,法律的公信力何在?”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倾向,它包含着社会整体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与经验体会,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公众考量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由于“杀人偿命”的历史观念根深蒂固,司法实践中许多为贯彻“少杀慎杀”理念而作出的死缓判决,就难免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法官则在判决过程中承受着“社会民意”与“政策导向”的双重压力。
司法民主化是否就是要求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显然不是。因为,首先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可以被法官适用的法律规范,司法民主化不是反映公众意见的直接民主,它只能是间接民主,这样才能更好地与现行的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保持一致。“民愤极大”作为裁判理由是不合适的,但“少杀慎杀”刑法理念也不能成为不杀的理由,因为“少杀慎杀”刑法理念本来就是抽象与模糊的概念,“少杀慎杀”的理念应该是政策倡导的目标和司法文明的追求,但在具体个案中还要展现对现有法律的尊重。
那么,杀与不杀的理由应该在哪里寻找呢?在法律规定。虽然死刑与死缓只有一字之差,但事实上却是决定着被告人的生与死。人命关天,对于死刑与死缓的量刑适用,应该由法律作出明确性的规定。可惜,目前法律关于死刑自首的减刑以及死刑与死缓的差别存在不明确之处,这使得每一起这样的恶性案件审理之后,都存在很大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仅就此,要求法院贯彻“少杀慎杀”的刑法理念前,立法上应当有所担当,而不是像目前采取的做法,让法院在实务中进行“试水”。
在“少杀慎杀”刑法理念与“杀人偿命”的社会观念之间尚有一定差距,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这一观念还将继续存在的情况下,贯彻“少杀慎杀”刑法理念规范制定与司法典型案例发布上,还应当有个渐进的过程,要让“少杀慎杀”这种刑法理念在公众观念中实行“软着路”。
林江勇案件引发的争议是刑法理念与民意观念还无法完全调和的情况下生发出的必然结果,两者都有正当性,一个是文明社会的追求目标,一个是现实社会的正当反映,但解决这个矛盾不能由司法者独自担当,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一个观念转变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