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追回工程款先发农民工工资
《工人日报》(2012年01月12日 005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日前,山东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用以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法规定,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办法还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一式两份,企业和农民工各执一份。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名册,农民工名册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工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办法要求,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农民工名册同时报总承包企业备案。
办法强调,企业应当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的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按照实际用工时间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等经济合同纠纷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发放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施工作业队(班、组)长代领代发的方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