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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2月31日 星期一

【相关链接】公检法三机关应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徐显明委员谈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原理

■本报记者 张伟杰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31日 07版)

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剖其原因,一定是用配合替代了制约。在公检法三权力失衡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尚未以“审判为中心”的情况下,诉讼法修改尤要避免出现新的权力不平衡,以防止深度违背法治原理。


12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徐显明委员介绍说,刑诉法有几个基本原理:

一是诉讼的中心应该是确立在审判阶段,其他所有的环节都应该作为审判的准备环节和阶段。这是一个法治原理,违背了这个基本原理,就无法修改好这部法,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二是刑事诉讼的目的,除了追究犯罪,还在于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作为普通的公民,每个人都有发生犯罪的可能,但是作为国家,应该追求最高的善,这就要求国家在任何时候都要避免自己犯错误,特别是不能犯以合法的方式侵害人的自由、财产和生命的错误。保证无辜的人不受追究是刑事诉讼的底线,越了这条线,国家就会陷入一种恶。这恰是诉讼法要避免的。

三是采用制约机制,从诉讼活动的所有环节来看,设计原理是用后一个权力来制约、否定前一个权力,当侦查机关认为是犯罪的时候,为什么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呢?就是要让检察机关审查、制约侦查权。检察机关批准以后,提起公诉,为什么要交给审判?审判权的目的就是要对检察权进行制约和否定。一审法院也有可能犯错,所以又设计了二审,就是让上级法院否定前面一个审判。诉讼原理就是用后一个权力去制约、否定前一个权力,经过无数次的否定和制约后,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性。

徐显明委员表示,这就是诉讼的三大原理。遵循这三大原理来设计诉讼制度。这个法就会是一部合乎法治原理的法。违背这个原理,无论是修改还是审议,都可能是危险的。

根据上述原理判断,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它们间更多的应是分工负责和相互制约,尤其是相互制约,特别是诉讼环节中后者对前者的制约,没有制约就没有法治,不能用配合否定一般原则,实践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剖其原因,一定是用配合替代了制约。在公检法三权力目前失衡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尚未以“审判为中心”的情况下,诉讼法修改尤要避免出现新的权力不平衡,以防止深度违背法治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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