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30日 04版)
本报讯(记者 李昱霖)从明年起,河北将对那些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最高可实施10万元罚款。这是记者从河北省政府在日前举行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
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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