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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2月24日 星期一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涉未成年人案件凸显六大问题

【法官释法139】孩子意愿常被离异父母利益纷争掩盖

■高志海 施忆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24日 006版)

12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外发布的一项调研显示涉未成年人案件暴露“闪婚闪离”引发抚养纠纷日益增多等六大问题。

200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作为全国中级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试点单位正式成立少年庭,集中审理北京市东片辖区涉未成年人一、二审刑事、民事案件。

五年来,该院少年庭共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700余件,因子女监护、抚养、探望等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全部民事案件近三成。

离异家庭父母监管易缺位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管理、保护的权利义务,均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离婚或者解除同居关系后,仍应对所生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职责。

但法官在审判中发现,有些离异父母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往往以自己利益为本位,不考虑子女的成长需要,视子女为包袱,在履行抚养监护职责时相互推诿。有些家长以工作繁忙、身体情况不允许、没有住房条件、已重新组建家庭等为由,要求将子女变更由他方抚养。

而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也往往提出各种理由拒绝与子女共同生活。有些父母因为婚姻的失败而放弃了对家庭、子女的责任,甚至将种种不满归咎于子女,在这种情况下,“隔代抚养”的情形也越来越多。这些子女往往难以被父母所组建的新家庭接纳,而游走在脱离家庭监管的边缘。

单亲家庭子女教育常失范

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多因特殊身份关系引发。

在离异家庭中,大人之间往往经历了婚姻失败的痛苦和打击,聚集了大量矛盾和怨恨,个别人甚至通过滥诉以达到干扰对方正常生活的目的。个别父母(特别是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容易向未成年子女灌输其对原配偶的种种不满情绪,或者有意在原配偶和子女之间设置“隔离带”,以达到平衡心理和“报复对方”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对子女的教育容易出现溺爱、骄纵等偏差。

生活成本增加成抚养费纠纷“导火索”

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该院少年庭审理的300余件抚养费纠纷案件中,70%以上系子女因入园、入学、疾病等原因发生大额费用支出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作为无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其学习生活完全依靠父母供养,但随着这些孩子年龄日益增加,教育费、生活费等都会相应增加,因此势必要求增加抚养费。从某种意义上说,抚养费案件数量会与社会CPI指数呈正向联动关系。

探望子女权利难以保障

2001年颁布实施的新婚姻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从而在法律层面肯定了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与子女正常接触交流的权利,也为法院处理探望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截至今年12月,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探望权纠纷二审案件61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利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当事人此项权利难以实现。

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将子女作为自己精神寄托,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由于担心探望会打乱自己平静生活,故长期回避对方,也拒绝对方与子女的正常接触交流,想方设法给对方探望子女设置障碍。有些甚至将孩子作为“砝码”,要求对方兑现相关利益作为交换。

由于探望权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探望直接针对的对象是未成年子女,而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都无法适用于探望权案件的强制执行,此外,一旦对拒不履行判决一方动用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势必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大多不采用类似强制措施。

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表达存在障碍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相应的诉讼参与和表达能力,根据法律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均由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在变更抚养、增加抚养费等案件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提出和表达意见。因此其表达的往往是“自己的”意见,而非“子女的”意见,未成年子女往往被大人所左右,其真实意愿常常被父母之间的利益纷争所掩盖。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部分未成年人就变更抚养、要求探望等问题向法庭出具多份完全相反的书面意见。由于未成年人很少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无法探询孩子的真实意愿,只能以法定代理人陈述的意见为准。

“闪婚闪离”导致抚养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社会转型,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逐渐被打破,“短婚族”、“闪婚族”、“速婚族”日益增多。与此相随,“闪婚闪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等纠纷也呈抬头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婚姻存续时间最长9年,最短7个月。截至今年9月,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闪婚闪离”引发子女监护抚养纠纷案件82件,涉案未成年人95人,众多“80后”年轻父母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人群。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该院少年庭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超过20%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来自“问题家庭”。“问题家庭”对孩子的影响既体现在人文、亲情环境方面,同时也体现在物质环境方面,既可能给子女心理上造成伤害,还可能给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造成严重缺陷。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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