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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企业诚信:我们该如何面对?

戴荣里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12日 007版)

一个心智健全的个体,在社会中生活,就会接受并逐渐形成一系列与特定社会观念、习俗相符合的言行,加之个体自身的修养和体悟,他还会部分发展出高于或异于社会通常观念、习俗的品质。“诚信”对个体而言,正是其独立性的内容之一。孔子曾言:人无信不立。诚信对己,表明心身一体、言行一致,意味着个体品质的坚定和完整;诚信对人,则显示个体对他人的尊重,意味着社会交往及其由此结成的社会关系的可靠和可信赖。从一定意义上说,“诚信”就是一个人自身的真实外显,是他的“定在”。

然而,企业也能像个体人一样表现出诚信吗?我们能否像对待个体一样对企业提出同样的诚信要求呢?在法律界,这一点丝毫不成问题。在法律看来,“企业”也是一种“人”,它被称作“法人”。另一方面,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支撑法律体系的核心观念——包括了“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被称作“帝王条款”,它是构成民事法律条文的基石。

但在今天,个体不仅更经常地现身于各类组织之中,而且各类组织正在取代个体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活动者,个体之间的直接交往越来越稀少,更主要地表现为雇主与其下属、生产商与其客户、公务员与其服务对象、律师与其委托人等之类的社会关系、公共关系。组织横亘其中,就可能会让个体产生自己只是组织一员、组织包办了一切的错觉,个体原本就有的为人的意识、良知就会在巨大组织的压力和集团意志的长久消磨下丧失。反过来讲,当出现“丑闻”或伤害性事件时,许多组织也会借口“这是当事人的个人行为,与本组织无关”而逃避自身的责任。那么,在高度分工、组织无处不在的现代社会,企业诚信究竟如何体现?

由于企业首先是经济实体,企业服从于创立者和所有者的营利目的,企业不可能像个体一样是精神和物质双重需要的复合体,所以,企业不可能成为德性意义上的道德主体。但是企业对我们的生活的广泛和深入影响,对企业中的成员的深刻改造,企业又在许多方面进入到道德评价的辐射范围之中。人的内在向善性和觉悟的反思性是不可能传达给人造物——企业之上的,企业的道德问题只能划入到制度伦理层面。

孟华兴教授率多位同仁和弟子编撰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一书,本着力图化解现实中大量企业失信行为的初衷,参考了经济学、管理学的诸多理论流派,提出了加强各项企业制度建设以促进企业诚信生成的基本观点。令人耳目一新的是,作者特别注意到了中介组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问题。 这一方面的内容在国外企业诚信发展中得到了有效验证,但在中国长期被忽视,所以,借助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来多方位地构建企业诚信的社会舆论氛围和社会结构框架,这显然是极富远见的观点。该书提出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种思路,仍为我们留下了许多未尽的话题。我们期待包括作者在内的更多人士投身这一领域的研究,推出更多、更好的佳作,繁荣学术研究,并为实业界提供恰当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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