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发出通知要求
工会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工会没有独立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的,要在2015年底前新建或调配
本报讯 (记者李昱霖)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保护工会资产,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河北省规定,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按照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界定为工会资产的,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处置工会资产要根据规定报同级或上级工会审批,处置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还要求,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确需征收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公平补偿。政府征收以前,如果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属于工会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工会资产,按照工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征收以前属于国有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要安排独立场所,并处于职工集中、交通便利、方便职工参加活动的区域。工会没有独立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为工会新建或调配独立的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
《通知》强调,通知印发前已拆除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尚未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的,当地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完成前工会的租房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已安置到行政中心或其他场所的,要按照“不低于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标准为工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今后,确需拆除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要在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完成后进行,不得先行拆除。
《通知》还要求河北各地要把地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工程,在选址、立项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每个设区市和县(市、区)都有一个职工文化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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