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7次缔约方会议在南非德班开幕。本次大会计划持续12天,各国将围绕《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坎昆协议如何落实等问题——
在德班激烈“聊天”
第二承诺期形成焦点 两大阵营间针锋相对

图为德班气候大会会标

每年一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高级别谈判多少已成“例行公事”,但是今年的德班大会却具有特殊意义。《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菲格雷斯说:德班会议是在“与时间赛跑”。人类是无法承受拖延所带来的代价的。图为2009年11月28日,位于波兰的欧洲最大发电站贝乌哈图夫发电站正在向空气中排放温室气体。新华社/路透
两个核心议题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在2012年底到期,虽然第一承诺期的减排指标没有最终实现,但它毕竟是在减排方面达成的最有力安排,因此,能否在第一承诺期之后继续有第二承诺期,成为此次气候大会的焦点。去年的坎昆大会认可了《京都议定书》有第二承诺期,但没有设定具体的时间表。
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保留第二承诺期。“基础四国”(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日前强调,《京都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的基石,明确第二承诺期是德班会议的优先任务。中国代表团副团长、发改委气候变化司司长苏伟11月29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希望大会能在达成《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上取得积极进展。苏伟说:“德班会议至少应就此(第二承诺期)做出比较明确决定。”除了坚持应有第二承诺期外,发展中国家还坚持“双轨”谈判,也就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轨道内进行气候谈判。
不过,日本、加拿大和俄罗斯等部分发达国家却拒绝第二承诺期,澳大利亚摇摆不定,欧盟和“伞形集团”国家表示可以认可第二承诺期,但要以“主要经济体的参与”为前提。而美国仍然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托德·斯特恩表示,在德班会议上美国不会就《京都议定书》问题与各方进行磋商。斯特恩称,在国际层面处理气候变化的机制需要“开放”,并“包括所有主要经济体”。
此次大会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绿色气候基金”如何落实的问题。根据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发达国家应该在2011年到2012年期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之后至2020年,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2010年的坎昆会议决定设立“绿色气候基金”,规定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20年间,应每年拿出1000亿美元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这其中又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资金透明度,应对发达国家的资金提供和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利用进行统一格式的评估;二是2013年~2020年之间的资金应是逐年显著地上升;三是可靠的、充分的、额外的公共财政来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秘书克里斯蒂娜·菲格雷斯预计,德班大会无论如何也会就《京都议定书》产生一些成果,同时在技术转让和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绿色气候基金”方面取得进展。
两个谈判阵营
气候谈判虽然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但却涉及到各个国家的切身利益。由于碳排放与一国的工业化程度密切相关,因此谈判各方很自然地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阵营。发达国家工业化程度高,历史排放量多,减排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工业化程度低,排放量呈上升趋势,减排就意味着降低发展速度。
1990年的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发达国家的排放占70%以上。2010年的全世界温室气体总排放量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大致相当。但从人均的碳排放量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仍然比发展中国家高出几倍以上。这种排放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谁先减排、减排多少、怎样减排,以及发达国家如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等问题上出现分歧。
在发达国家中,欧盟在节能减排立法、政策、行动和技术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也是《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推动者和执行者。不过在当前欧债危机的背景下,欧盟表示难以忍受独自承担减排任务。 “伞形集团”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日本等国,多次表示不接受《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它们立场相似,中期减排目标低,且以一些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为前提。美国从原则上反对《京都议定书》,并通过了所谓的“伯德·哈格尔决议”(要求美国政府不得签署任何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减排义务区别对待的国际公约)。其本质是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
发展中国家包括77国集团和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中国代表团副团长苏伟表示,德班会议应该按照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和各自能力,按照“双轨”谈判机制落实“巴厘路线图”授权,取得全面、公平和平衡的成果,以促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德班会议既要落实坎昆会议决定,也要谈判解决“巴厘路线图”的未决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与会者表示,发达国家虽然正遭遇经济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发达国家不履行责任的借口。相反,发达国家更应该与发展中国家一道,为《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实现而努力。
三种可能后果
在世界经济格局和排放格局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德班气候谈判的利益纷争将更加激烈。有专家预测,德班会议可能会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达成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条约,妥善解决第一承诺期到期的问题,目前看来这种结果几率很小。第二种情形是达成像坎昆那样的决议,把悬而未决的问题留到明年继续讨论,但在绿色气候基金、技术转让等具体问题上达成协议。或是将京都议定书做一个延长,使之形成一个过渡期,保证新的气候制度和协议与现有的制度做无缝连接。这种结果可能性较大,但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第三种情形是达成哥本哈根协议那样无约束力的文本。这种情景几率较大,但意义不大。
当前,欧美深陷经济危机,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也相应减少。11月17日,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由于德国、英国、美国、日本和南非等经济体采取的财政紧缩措施,此前承诺应在2015年投入的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已出现225亿美元的缺口,如果欧元区危机进一步升级,资金缺口可能将达到450亿美元,这将使德班气候大会面临极其严峻的外部环境。而日本海啸造成的核灾难已使日本改变原先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德国等几个国家也加快关闭碳零排放的核电站,重新重视化石燃料的利用,从而影响全球气候变化的谈判进程。
今年,许多国际研究单位发表的研究报告指出,201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尽管受到经济衰退的影响,仍然增长5%。这是近二十年来,二氧化碳排放增长最快的一年。如果不包括土壤的二氧化碳排放,全球二氧化碳排放达到了330亿吨,在1990年的水平上增加了45%。
可见,全球气候变暖已经到了非常关键的时刻,而气候谈判的障碍却增加了。如果各国领导人不能做出明智有力的决定,人类还将继续承受气候变暖的苦果。
评论
发达国家的责任不容推卸
□毕振山
德班气候大会的焦点是《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然而近日风传加拿大可能退出《京都议定书》,欧盟也在酝酿所谓的“路线图”,美国则拒绝将《京都议定书》放在谈判桌上,发达国家互相呼应,大有另起炉灶之势。为了防止混淆视听,有必要澄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并敦促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内履行责任。
首先,发达国家要为其碳排放承担“历史责任”。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开始工业化要比发展中国家早两百多年,其在工业化过程中排放的大量温室气体,是当前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当前,地球大气中累计的温室气体中近80%是发达国家排放的。因此,在历史排放量上,发达国家要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也要承担减排的主要责任。
其次,从人均排放量看,发达国家也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拿美国为例,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7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占世界人口4.6%的美国,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量的21%,人均排放量接近于20吨,所造成的气候危害是欠发达国家居民的9倍。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仅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四分之一甚至五分之一。很明显,发达国家应该为控制气候变暖付出更多,美国更不应该游离于《京都议定书》之外,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第三,气候谈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过程中,促进经济发展、消除贫困才是更为重要的任务。况且,发展中国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资金、技术等方面也存在着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发达国家不仅要为减排承担历史责任,更应该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帮助发展中国家,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在防止气候变暖上取得成效。
正基于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才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世界各国都应为减排做出努力,但发达国家应承担起更主要的责任,这也是《京都议定书》对发达国家做出强制减排规定的原因所在。不过,新兴经济体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了符合国情的努力。就在这次大会召开前的11月22日,中国就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表明中国减排的努力。发达国家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努力,而不是对其喋喋不休。
从目前情况来看,《京都议定书》是唯一基于科学要求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约。如果脱离《议定书》,或是开启新的“路线图”,都会使各国的主张落入“各自目标,分别表述,自愿实施”的情境。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将愈发缺乏紧迫感,以及进行深层次、大力度能源改革的意愿。联合国的气候治理框架很可能会分崩离析,以往付出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这是各国都不愿看到的情况。
链接:
《京都议定书》
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 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 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目前全球已有1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该议定书,其中包括30个工业化国家。 美国未加入《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巴厘路线图”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路线图”,为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议题确立了明确议程。按照“巴厘路线图”的要求,一方面,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履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承诺2012年以后的大幅度量化减排指标;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和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则要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采取进一步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这就是所谓“双轨”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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