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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2月01日 星期一

深圳拟立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诬陷救助人将受惩罚

同时提出了助人免责原则、举证规则等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01日 001版)

本报讯 (实习生何东霞 记者叶小钟)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了解到,该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联合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开始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该《条例》,凡是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外,救助人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若被救助人认为所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隐瞒或歪曲事实,诬陷救助人的,将被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将予以罚款或拘留。

记者了解到,正在征求意见的该《条例》共有14条,其中的亮点包括助人行为免责原则、举证规则、鼓励作证、惩戒措施等。

近年来,“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等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做好事当心被赖上”、“做好事得先拍照留证据”等社会心态不断蔓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缺乏救助行为中的民事豁免条款。”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说。

因此,《条例》规定,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外,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进一步保护见义勇为者,该《条例》还提出了“举证规则”,被救助人认为其所遭遇的人身伤害是救助人造成的,要求救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救助人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救助人主张的事实,则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

《条例》还规定了对救助者的一系列后续援助。例如在医疗救助方面,《条例》规定,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为造成自身人身损害的,属于职工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职工的,其医疗费、丧葬费由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承担。救助人因救助行为死亡的抚恤金或者致残的慰问金,按《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23条规定支付。

对于可能引起的救助纠纷,《条例》鼓励社会证人“挺身而出”。为救助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深圳市社会治安基金会给予物质奖励。

为防止诈骗分子利用见义勇为者的同情心,《条例》提出“惩戒措施”,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涉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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