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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1月28日 星期一

海口:用人单位故意延长劳动时间将吃罚单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8日 002版)

新华社海口11月27日电 (记者张永峰 赵叶苹)记者从海口市人社局获悉,海口市正式公布了《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表》,对众多劳动者所格外关注的“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违法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故意延长劳动时间将吃罚单。

海口市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分为4种违法形式(按每个正常劳动日计算):“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属“轻微违法”;“延长工作时间2小时以上5小时以下的”属“一般违法”;“延长工作时间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属“较重违法”;“延长工作时间8小时以上的”则属“严重违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要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者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计算所在单位是否存在非法延时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可向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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