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物业收费管理有了统一标准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4日 004版)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 通讯员葛红普)记者日前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该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联合颁布了《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物业费的构成、服务项目和收费约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物业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收费应适当减免,差额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企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
对于停车收费问题,《办法》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其中,已购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适当减收。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的,应当交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业主共有。除执行公务服务之外的外来车辆,在小区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物业可收取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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