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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一

青岛一见义勇为者成被告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4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自己见义勇为,怎么会被受益人给告了?29岁的山东省青岛市民董国鹏怎么都想不通。

11月18日,他接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打来的电话:“你过来拿一下起诉书,你被那起事故中的伤者给告了。”

让董国鹏陷入麻烦的这起“事故”,发生于今年1月14日。那天晚上,青岛市发生了一起盗窃汽车肇事案件,李某某偷了一辆奥迪车,后来撞上了5人,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

董国鹏向记者描述了当时的情景:“当天18时许,我开车行驶到石老人观光园附近,车被一辆疾驶而来的黑色奥迪车刮了一下。奥迪车继续往沙子口的方向开,我就在他后面跟着。奥迪车行驶到前海花园转弯时,冲向了公交车站,撞倒多人。我将车开过去挡在了奥迪车前边,奥迪车继续逃逸,我一路跟随。它进了一家宾馆的院内后,我赶紧下车把宾馆院子的大门关上,并拨打了110。10多分钟后,民警赶到并抓获肇事司机。”

为此,董国鹏被青岛市崂山区综治委评为“崂山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并奖励现金1000元。

11月21日,董国鹏从青岛市中院拿到了起诉书。法官告诉董国鹏,伤者认为,肇事车之所以撞伤他们,是因为被董国鹏开车追逐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今,肇事者无力承担赔偿,伤者认为董国鹏应该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将他追加为被告以获赔偿。

此事在青岛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市民说:“要不是董国鹏见义勇为,很可能抓不到肇事者,这4名伤者明明是直接受益者,怎能将见义勇为者告上法庭呢?”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刘胜帅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个人犯罪行为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董国鹏的行为是见义勇为,他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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