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见义勇为惹官司今后有援手
江西省总将提供法律援助解决后顾之忧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2日 01版)
本报讯 (记者赵翔)今后如果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受到损害,不再有后顾之忧。江西省总工会11月16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在全省职工队伍中倡导社会文明风尚、弘扬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社会正气,促进社会和谐,维护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明确省总将为受损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进一步加强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积极作为、主动作为,不断完善保障措施,创新工作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社会效应,努力推进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意见》认定,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致使自身或他人遭受人身、财产、劳动权益等合法权益损失的;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受到损害,请求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受益人补偿的;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产生的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产生的其他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如果发生以上情形,职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
《意见》同时规定,为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由各级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站)承办,如本级工会提供援助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工会请求支持和帮助。职工因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行为引起诉讼,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除对其经济状况的审查,并在24小时内审查、受理,安排援助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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