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出新规
■工资增幅更细分,不同企业区别对待
■企业高层要回避,不得担任职工代表
■政府部门不作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报讯(记者顾威)将在12月1日起实行的《沈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近日由市长签发。据悉,该《办法》在工资增长幅度、协商程序、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实现了3个突破。
职工权益的核心是工资。每年,政府都要发布工资指导线,如沈阳市今年发布的职工工资增幅指导线为5%~19%。过去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一些企业往往依据下线为职工涨工资,而工会明知职工工资没有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也无可奈何。此次出台的《办法》让这些企业没有空子可钻了。《办法》第二十一条将工资增长幅度划分为4类,将根据企业实现利税增长幅度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比如,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区间内协商确定工资增幅。沈阳市工资指导线基准线为12%,就是说,这样的企业给职工涨工资不能低于12%。《办法》还规定,企业实现利税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下,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下线区间内确定工资增幅。企业实现利税与上年度持平,可以参照工资指导线下线确定工资增幅。过去,企业出现亏损,往往成为不给职工涨工资的理由,而此《办法》对亏损企业涨工资也作了具体规定:亏损企业可以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和零增长之间协商确定工资增幅。就是说,企业亏损职工工资也要有一定幅度的增长。
在协商程序上,《办法》吸收了沈阳工会近年创造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如近年工会创造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上级工会预审制”,《办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等进行审查。未经工会预审合格的工资集体协议,不予备案。
针对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指定亲属担任工会主席、或在协商时指派亲属担任协商代表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职工方协商代表中不得有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企业合伙人、企业法定代表的近亲属。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由政府主导,而关于“主导者”的法律责任也首次出现在该《办法》中。如第三十七条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指导、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议争议或者审查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乎职守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