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丹徒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未开展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18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孙宇东 刘业林)11月7日,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委、区政府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意见》,明确规定,从明年起,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诚信企业、有功单位等将更加严格,增加了新的“硬性条件”,其中一条便是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据丹徒区总工会主席范晓荣介绍,丹徒区委、区政府把深化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实施民生幸福工程的重要内容,在丹徒“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职工收入5年倍增目标。今年,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了“百日行动”推进会,常务副区长负总责推进工资协商,形成了“区委督战、人大督办、政府督察”的全面推进之势。此次区委、区政府联合出台《意见》,将对全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形成强大的推进力。
丹徒区委、区政府还规定,要将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和职工工资增长率纳入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纳入到全区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之中。并明确规定,从2012年起,凡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未建立的企业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诚信企业、有功单位等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时,应将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评选的必备条件。
大力推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协商代理制度,是《意见》着重强调的两项内容。《意见》明确要求,对产业集聚度较高,符合成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和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各级党政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大力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各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要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根据企业和行业实际,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代理制度,确保工资协商工作取得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