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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南通出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12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 苗蓓 特约记者 王君东 )日前,江苏南通出台了《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办法》要求乡镇政府依据调解仲裁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今后,南通乡镇企业员工遭遇劳动纠纷,可就近在乡镇一级专业调解委员会得到帮助。据悉,这是江苏省首个出台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2010年,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较2007年增加了3倍。今年,该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旧高位运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现有劳动争议制度、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较为分散杂乱,既有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又有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南通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南通正不断探索和构建的由人社部门为主导,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劳动人事争议专业调解机制框架初步形成。

据了解,该《办法》创新了调解组织形式,使该市劳动人事争议组织体系真正实现了多层次、广覆盖,解决了长期以来乡镇一级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不明确、机构不完善问题。进一步整合了现有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资源,使劳动与人事争议两项调解工作,有了一部可以统一使用的工作规范,使机制整合与机构改革同步。

《办法》还强化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审定的相互衔接,指导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鼓励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过去,企业、乡镇自主解决争议的作用薄弱,调解协议效力不高,“一些已经达成的调解协议,由于当事人反悔,又无法履行到位,导致‘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家门口’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为此,《办法》明确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确认制。“经企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效力。”

而根据“办法”,确认效力,三个工作日内就给办结。这一措施,将有效简化职工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据悉,此次出台的《南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由南通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南通市总工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市劳动仲裁部门相关负责人说,在多元化争议处理机制中,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办法》的实施,对调解机制的一系列细节都进行了规范,为今后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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