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出台《劳动争议调解条例》
明确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法律地位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10日 001版)
本报讯(记者 顾威)辽宁鞍山市日前出台《劳动争议调解条例》。据悉,这部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地方性法规,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法律地位。
《条例》吸收了近年地方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成功经验,将因此提高调解效率,也使调解更有权威性。如《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县(市)区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企业代表组织等单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就是将近年成功的社会化维权经验纳入到《条例》之中。
《条例》明确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法律地位。赋予工会相应的权力,是该项立法的一大突破。在进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及执行协商协议时发生劳动争议,实践证明有工会的介入是个好办法。《条例》第八条规定:在调解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时,可以邀请上级工会的人员介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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