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总出台《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01日 002版)
本报讯(记者高柱 通讯员朱辉)“一定要将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爱落到实处!”记者10月28日从成都市总工会获悉,根据前不久与成都市政府联席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成都市总日前对原定的《成都市劳动模范帮扶工作办法》进行了修改,出台了《成都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据悉,该《办法》已于2011年10月2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所指劳动模范为建国以来受到表彰、现仍保持荣誉的市、区(市)县单位或国家部属在蓉(隶属关系)单位中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办法》明确规定,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包括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困难补助,对特困劳动模范进行救助,为失地或失业劳动模范提供再就业帮扶。
《办法》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困难补助做出了明确界定,享受对象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其标准为,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2000元;在职劳动模范本人月收入高于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70%,但未达到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按年度发放劳动模范低收入困难补助金1500元;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劳模,根据本人实际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情况参照上述补助金标准执行。
《办法》还规定,特困劳动模范救助享受对象为因患重大疾病或手术,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其标准为每年发放救助金3000元。失地、失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可到市总工会办理再就业帮扶申报手续,市就业局审定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时均可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办法》要求,各区(市)县总工会(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困难劳动模范的帮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