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条例实施十年,仍有56个县(市)无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广东为垃圾处理落后感到“不好意思”
本报广州10月30日电(实习生王芳 记者叶小钟)“政府花了大力气建污水处理厂,但问题是再多的污水处理厂也难以处理这些随意倾倒的生活垃圾对水源的污染。在垃圾处理的问题上,广东做得还赶不上经济发展不如自己的省份,应该感到不好意思。”今天,一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对媒体表示,“在农村常见的现象是,有了垃圾往河边堆。”
10月1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专题汇报会。作为一部从2002年起开始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近十年来,《条例》为推动广东省城市垃圾的处理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检查组更多的是看到了不足。有检查组成员指出,与广东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对城市垃圾的处理能力之弱、建设力度之慢,简直是让《条例》“形同虚设”。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正在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有42座,总处理规模4.21万吨/日,但现有的设施处理能力仍显不足。茂名、汕尾市尚未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县级垃圾场建设滞后,截至2010年底,广东省60多个县(市)中,仍有56个县(市)未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与已实现“一县一厂(无害化处理厂)”的河南、浙江、海南等省份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多名检查组成员指出,本应从城市延伸到农村的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更令人担忧。据统计,根据人均垃圾产生量1公斤/日的理论值计算,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约3.5万吨/日。由于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滞后,村镇垃圾收运设施不足,加上农村没有专门的保洁队伍,积存的垃圾越来越多,引发的污染问题愈发突出。
广东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郭德勤指出,造成县区无害化垃圾处理落后的情况,首先是《条例》里面并没有规定政府的责任。“这是个很大的问题,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加入对政府的问责制度。”
此外,《条例》没有涉及农村,这也不符合实际情况。郭德勤介绍,像梅州农村每天产出的生活垃圾为28吨,远远高过城市的16吨,因此不能单单规范城市的垃圾处理。“我觉得,修改为《城乡垃圾处理条例》更好,能够更好地促进城乡的垃圾处理。”
“现在的《条例》对公众既没有限制也没有鼓励,但垃圾是公众产生的,每个人都有必要对此负担一些责任义务。不该做的要用条例进行限制,做得好的也要给予相应的鼓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指出,群众也要正确认识垃圾问题,不要一谈到垃圾就好像是毒物一样避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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