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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29日 星期一

环境公益诉讼须获得立法支持

■ 邓昌发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29日 006版)

我要告你没商量 法明 图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

今年,发生在云南省曲靖市的铬渣污染事件曾引起社会关注。10月19日,由“民间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在曲靖中院获得立案。该案被环保组织称之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件。对此,曲靖环保局称,“(起诉到法院)出发点是好的,但反过来是给政府添乱”(10月26《新京报》)。

去年,民间环保组织状告贵州乌当定扒造纸厂排放污水污染南明河一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原因是该案件实现了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事实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外相当常见。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最早出现在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中 ,其中规定了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

中国是否要早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呢?答案是肯定的。环境保护方法和手段有很多种,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和法律的,等等。既然法律范畴内的公益诉讼制度,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环境,那么这项制度理应被重视并采用。

当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是说说就可以建立起来的,结合中国法制环境,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其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目前,中国对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基本上适用传统的民事侵权救济制度。如《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很明显,这些规定至少凸显两点缺陷:一是只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才能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规定,给公众提起环境诉讼带来了重重困难;二是由于环境污染常常并未出现具体受害单位或个人,这种必须有具体受损害人方能诉讼的限定反而使污染者以此为由逃避经济赔偿。

正因如此,以前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往往不予受理,因为民间组织并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应的组织、团体,乃至普通公民,对污染环境者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显得十分有必要。

此外,公益诉讼的诉讼费用分担问题同样是公众关注的话题。例如在民间组织状告造纸厂案中,法院最终要求造纸厂停止污染,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未获法庭支持。

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于社会,诉讼成本理当由社会承担。一些国家为便于公众参与公益诉讼、监督执法,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公益诉讼条款提起的任何诉讼,法院可以裁定由占有优势或主要占优势的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这样,本来应当由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也可以判决由被告承担,从而分散了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减轻了原告的负担,达到了支持原告诉讼的效果。这一点,我们在建立相关制度时尤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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