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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29日 星期一

云南省曲靖市铬污染事件被立案

公益诉讼破冰

本报记者 车辉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29日 001版)

10月19日,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云南省曲靖市铬污染事件被立案。

这,被解读为公益诉讼迎来了和煦的春天。

“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工作人员张伯驹在获悉曲靖市铬污染事件被立案后兴奋地对记者说,“这意味着公益诉讼终于开始破冰”。

但是,破冰之后,是否能成为一种司法判例?之前无法立案的公益诉讼是否可以大量立案?

公益诉讼增加体现社会进步

目前,公益诉讼在全球都属于难处理的诉讼。有关专家表示,区分公益还是非公益,主要看诉讼的目的是什么。为解决不特定公众和人群的利益问题,维护社会公众及消费者的利益,那就是公益诉讼。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公益诉讼,案件都集中在民事刑事诉讼方面。近年来,公益诉讼逐渐增加,但立案的却很少。

去年底,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排放工业污水获得胜诉,这成为全国首起由社会团体发起的公益诉讼胜诉案例。但案件的原告带有官方色彩,是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诉讼。

法律专家尹富强说,公益诉讼屡诉屡驳的主要原因是,据现行的民诉法规定,原告主体要求是与本案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条款明确排除无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也事实上否定了公益诉讼。

今年的10月1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首次明确了公益诉讼主体,“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主体的确立,体现了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民间志愿人士关心公众利益,通过法律渠道进行诉讼,这有利于缓冲社会矛盾。”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

推进公益诉讼仍存障碍

今年8月,“自然之友”到曲靖调查,发现在南盘江边因非法堆放及处置铬渣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9月中旬,“自然之友”、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与曲靖市当地环保局共同作为原告,状告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陆良和平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此案终于被曲靖市中院受理的情况,张伯驹却说,这并不是“自然之友”第一次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公众利益,但之前由于公益诉讼无法律依据,特别是没有典型判例,地方法院多不予立案。

他表示,继续推进公益诉讼仍然存在诸多障碍。比如在环保领域,据他了解,只有云南等少数省市专门设立了环境法庭。“在其他没有设立环境法庭的省份,涉及环保的公益诉讼是否也会被立案,不好说。”

“自然之友”总干事李波说,云南省高院一直在推动环境法庭试点工作。不久前,云南省高院在一次会议纪要中明确表示,支持保护环境的社团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成为我们决定发起此次公益诉讼的原因之一”。

在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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