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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27日 星期一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解读汽车产品三包规定

本报记者 于宛尼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27日 004版)

10月26日,历经9次修改讨论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这一规定对于中国的汽车消费者、经销商、生产厂商带来何种变化?为此,本报记者对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进行专访,为读者解疑。

记者: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原则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但实践中普遍缺乏操作性,可否介绍一下“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

刘兆彬:“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乘用车,以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消费者权益为主旨。乘用车定义采用了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为生产、公务等购买的汽车产品的三包责任不属于本规定的调整范围,其三包责任可依据产品质量法的原则要求和双方约定执行。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销售商、修理商、制造商的义务为哪些?

刘兆彬:“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供货者追偿。

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修理用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认可的,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制造商应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本规定同时对家用汽车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修理文件等随车文件提出了明确规定。制造商应当在销售区域范围内依据销售量合理布局建立区域销售、维修网点,与销售商或修理商签订有关合同,依法约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消费者可以享有哪些权益?

刘兆彬:首先,整车三包有效期不低于两年或四万公里,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两年或者四万公里,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三年或者六万公里。

主要总成和系统是指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等。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其次,购车时销售商应提供产品三包凭证,销售商向消费者交车时应当当面检验家用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对三包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按照规定承担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此外,修理超时应给予交通费用补偿,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费用时间超过五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同时,购车后30日内出现严重故障可免费退货。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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