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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26日 星期一

汽车租赁业侵权乱象频现 法规亟待完善

■范春生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26日 008版)

时下自驾游正成为一种时尚,汽车租赁这一新兴行业随之出现,不过很多租用汽车的消费者此间遭遇了纠纷无法合理解决的尴尬,权益受损现象频现。对此法律界人士呼吁,完善相关的法规,填补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真空。

辽宁省沈阳市市民胡庆东近日讲述了他的租车经历。胡庆东已拿到驾照多年,因故一直未能买车,10月3日,找到一家汽车租赁公司。交纳押金后,他租了一辆八成新的汽车,打算带全家人到郊外自驾游,可是没料到汽车在返回沈阳途中出了交通事故。

据他回忆,租车的时候,公司说车辆保险已经上全了,如果出事故保险公司会进行赔偿,可是等自己去还车时,事情就变了。当时租车公司要求胡庆东承担赔偿责任。他拒绝之后,公司又扣留了其交纳的押金,至今没有归还。

调查发现,目前汽车租赁行业中存在乱象。其中最大一个问题是车辆质量缺乏保障。业内人士透露,汽车租赁业的门槛较低,为了节省经营成本,一些汽车租赁公司用于出租的车大部分都是租来的,这些租来的车不是私家车就是单位闲置车,汽车租赁公司对这类车多保管维护不力,对车况也不太了解。此外,车辆保险也是经常引发消费者与租车者争执的问题。因为租来的车从事租赁营运后,保险性质随之改变。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投保责任,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因此,一旦租车的消费者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陈宝龙提醒,现在的汽车租赁大都是通过电话或是网络方式下订单,然后,消费者直接到公司交押金提车。很多汽车租赁公司在租车给消费者的过程中,并不与消费者签订任何合同,这无疑给租车双方、尤其是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王学勇认为,国家1998年曾经出台过《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是汽车租赁行业的管理部门,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汽车租赁实施行业管理。然而遗憾的是,2004年出台的《道路运输条例》并未把汽车租赁管理纳入其中,使得交通部门无法对汽车租赁进行管理,此后汽车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主要由工商部门把关。2007年,《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被废除。

王学勇、陈宝龙等法律人士建议,要从根源上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应制定符合汽车租赁业特点的行业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汽车租赁企业的准入门槛,对租赁汽车的管理、交费、保险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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