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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一

承包方强推责任 消费者防不胜防

济南装修合同惊现七大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表示将严查欺诈行为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21日 004版)

本报讯(记者丛民)日前,济南市工商局对该市从事装饰装修行业的经营者展开调查,先后收集合同296份,研究发现这些合同存在七大类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这七大类霸王条款为:

一是免除乙方(装修企业)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承担的责任。如装修合同载明:“装修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据介绍,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还有的乙方规定,凡不是该公司采购的材料,不负责保修。按规定,无论甲方(消费者)从何处购买的装饰材料,装修企业都应承担保修责任。

二是设定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超过法定数额。如装修合同规定,签单后如因甲方原因发生退单,公司收取其工程款的20%作为违约金。据了解,20%的违约金超过了装修企业的合同利润。

三是设定甲方承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一些装修合同规定,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造成的误工、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工商部门认为,施工方人员答应,就代表施工方同意了变更方案,后果应由施工方负责。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水、停电、停气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由装修企业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

四是设定甲方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如有的装修合同规定,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工商部门建议,保修期内施工方负责维修,对因工程质量等导致漏水、渗水所造成的损失要赔偿。

五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一些装修合同规定,甲方对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超过部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减项金额的10%作为损失调整费。工商部门指出,这类合同限制和排除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是一种侵权。

六是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如有的装修合同规定,装修企业拥有最终解释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工商部门建议删除该条款。

七是排除消费者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有的合同规定,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放弃保修权。工商部门认为, 不结清工程款属合同违约,装修企业可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来解决,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保修义务,排除消费者的保修权。

工商部门表示,将对使用“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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