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话题】地沟油、潲水油,“油油”之忧
重庆破获“潲水油”案,其产销链横跨川渝等6个省市。潲水油多项指标可达到或接近食用油指标,难以检测。潲水回收炼出“潲水毛油”能卖到约3000元一吨,获利达百倍。民警称,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见10月18日《新京报》)
食品安全是公众心头的痛!地沟油的阴霾未去,潲水油的风波又起。我们当中一些人可能食用的居然是泔水等垃圾制成的地沟油,或是由喂牲口的“潲水”提炼成的潲水油,想想都可怕。在地沟油与潲水油的夹击之下,公众的生命健康如何保障?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原本由残羹剩饭、腐烂变质的污秽物提炼而成的潲水油,在某种意义上竟然是“合格”油——按检测标准,潲水油指标竟能达到或接近食用油的标准。更让公众倍感绝望的是,对潲水油生产者,警方竟称:尚无明文规定“潲水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对商家定罪存在困难。这就意味着,制作、出售潲水油者即便屡被查处,暴利的诱惑仍难阻他们继续从事相关生产出售的行为,公众依然会在不知情中继续吃潲水油。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自然不可违背,但定罪惩治生产经营潲水油者却并非无方。潲水油不是食用油却当食用油出售的行为,依据刑法,有涉嫌商业欺诈和非法经营罪;即使潲水油无毒害,其制作原料却是有害有毒的,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即便不能以刑法定罪,但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足以威慑和惩治违法生产经营者。
除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惩治,执法者还应将潲水油有效监管起来。从地沟油到潲水油的生产,无论隐藏多深,其四处弥漫的臭味、来往运送泔水的车辆,哪个不是“举报信”?潲水油横行多地、成为不法者的敛财机器,公众竟仍处于一知半解中……监管者无为,公众生命健康频遭戕害,情何以堪?
吃了地沟油,再吃潲水油,“油油”让人心忧。公众还要吃那些肮脏的“××油”到何年何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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