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01日 星期一

《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出台

重大利益调整职工董事有意见暂缓决策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01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李昱霖 通讯员王杰 马金占)9月29日,《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北特别规定,公司行政高管不得担任职工董事、监事,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要暂缓决策进一步协商。

《条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条例》特别规定,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和尊重职工董事反映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公司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做出决定。

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与罢免,《条例》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产生。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条例》还对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责等方面做出了硬性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对其随意降职、减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其履行职责。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