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但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缺陷,收治局面混乱。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将从法律上制约“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乱象
精神卫生法如何破解收治乱局?

7月7日,陈国明在一个公园上演了一幕名为“谁都可能被精神病”的行为艺术。

今年6月,河北邯郸市磁县43岁的孙中文被河北省第六人民医院纳入“解锁工程”,开始接受免费治疗。十几年前,他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多次打伤他人,2010年年初被强行锁在大铁笼中。图为他在笼中的情况。
(图片来源:燕赵都市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国务院通过的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有专家表示,从这一立法宗旨看,国家试图破解现实中备受关注的“被精神病”现象,也更加关注精神病患者的救治。但与此同时,“立法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部好的法律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的,但光有好的立法还不够,还需要很好地去施行。”
对他们来说“被精神病”是一场噩梦
近年来,“被精神病”现象不断出现——或由于社会纠纷或由于家庭矛盾,一些本来身体健康、神志清醒的人却被强制性地送进精神病院接受治疗。
2003年10月,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为长期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被当地政府送进了精神病院,2010年4月才回到家中。
2009年底,因与医院领导发生争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高压氧科护士郭俊梅被鉴定为偏执型精神障碍患者,并被调离岗位、建议治疗。郭俊梅诉至法院。今年5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郭俊梅胜诉。
除了上述“被外人精神病”的,还有“被自己家人精神病”的,福建邵武市金店老板陈国明(化名)就是一例。
陈国明拥有资产约800万元。今年2月10日的晚上,他在被迷昏后强制送入精神病院。此后,在他名下价值数百万元的股票和珠宝黄金被一卷而空,儿子也被转移。
据当晚值班的陈医生事后回忆,陈国明被送往精神病院时全身被透明胶带绑住,身上有多处淤青与血迹。他的妻子称其“已经失眠两年了,总是怀疑有人要害他,很冲动,还伤过人,毁过物”。
被送进精神病院之后,陈国明同外界失去了联系。姐姐陈青一直无法打通陈国明电话。直到四天后的2月14日,陈青打听到弟弟被弟媳妇送往精神病院,才从长乐老家赶到,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在警方的介入下,陈国明的妻子才允许给陈国明做精神病鉴定。
在精神病院度过了56天后,陈国明被从精神病院放出来。
陈国明出院后控告妻子非法拘禁,但未被公安机关立案。
陈国明把希望寄托在了制定中的精神卫生法上。
然而,细读草案的规定后,陈国明表示“很失望”。“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但作出是否患有精神病诊断的是医院和医生,从我自己的遭遇看,我很担心如果没有第三方参与判断,很难让这条发挥实效。”
为了让大家关注“被精神病”现象的严重性,陈国明7月7日在北京的一个公园上演了一幕名为“谁都可能被精神病”的行为艺术。
“我希望用这种方式,告诉大家‘被精神病’有多么恐怖,对任何人来说就会是一场噩梦”。陈国明说。
破解“被精神病”需要引入司法程序
有统计显示,我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但现行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缺陷,收治局面混乱。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
“目前‘被精神病’及侵犯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能不说是精神卫生服务中的乱象。”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认为,“被精神病”问题的破解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则认为,要防止“被精神病”,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就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而现行收治制度正是存在医疗化、行政化倾向浓、没有引入司法程序的问题。
一方面是“该收治不收治”,另一方面却是“不该收治被收治”,对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李轩认为从政府角度看,有过度作为的可能,也有不作为的嫌疑。“现在的立法要督促政府履行好作为义务,例如,对流浪的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和医疗;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政府的过度作为,防止公权力不恰当甚至是变相介入私人自治领域。这两个问题都是存在的。但从法律的角度相比较来看,更应当警惕公权力过度介入私权领域。”
李轩认为,仅靠精神卫生法一部法律,不能全面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这部法律至少要防止公权力滥用,并明确规定非经法定程序,随意限制人的自由或强制认定精神病、强制治疗。同时,为防止不当收治的发生,必须有一个正当的程序来先行认定患者的病情是否能够确诊。在李轩看来,我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经法院的裁判来认定,而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与此类似,都是对人身自由的一种限制。而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内容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其与上述两部法律的衔接。
卓小勤认为解决“被精神病”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制定一个完善的精神疾病患者入院程序,对于入院患者需要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评估,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则需要法院认定。只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才可以在监护人办理入院手续的前提下收治。二是要规定“强制入院”的期限,强制措施只能是短暂的临时措施。被“强制入院”的患者入院后应当由精神科医生进行检查诊断,同时还应当由一个与医患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的专门的委员会进行确诊和定期会诊,只有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才可以继续收治,同时如果定期会诊发现被“强制入院”的患者应当出院时,就应当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以确保患者的人身权利。三是要保证住院精神病患者的通信自由,要给住院精神病人提供通信设施设备,同时还要允许住院的精神病患者家属和关系人自由探视和查阅病历资料。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认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做了很全面的列举,是一个进步。但如何把它变成一种规章制度,则在细节上做得还不够。
刘瑞爽举例说,草案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列举非自愿住院的标准之一,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什么叫危害公共秩序?是不是某个领导人说了,如果上访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某人在公共场所拉了一个条幅就是危害了秩序,是不是就可以把这个人送到精神病院?我认为这个标准要鉴定。”
需要救治的患者期待政府的及时收治
尽管“被精神病”问题亟待破解,但如何及时有效救治应当住院的精神病患者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我国精神病人数量庞大的背景下,有些家庭不堪重负,将病人或遗弃街头或禁锢家中。
例如在海南,据不完全统计,该省约有精神病人13万多,能得到治疗的仅1%,许多病人被家人锁在家里,在一些偏远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精神病患者往往还被当成“疯子”而遗弃。
有关数据显示,昆明大约有20多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但目前该市重性精神疾病的就诊率不足40%,约有60%左右的重症患者滞留于社会和家庭当中。
另据估计,我国每年由精神病人引发的刑事案件,达到万起以上。在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由于自我控制能力弱,作案具有对象不特定、地点不确定、时间不固定、手段残忍等区别于其他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的特点,这类犯罪成为公共安全的严重隐患。
过去一年,各地发生多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与此同时,精神病人被杀案也不时发生,“凶手”多是他们的亲人,类似的公开报道超过10例。
去年7月3日,吉林梨树县农民白小涛杀死了患精神病的妻子刘影。白小涛称,刘影十多年来看病花费巨大但无好转,病发时会拿刀砍人,还多次举起儿子要摔死。
出事前,刘影又抓伤白小涛,还用菜刀剁死了鹅,吓得女儿不敢回家。白小涛称,去年7月3日半夜,刘影起来烧衣服,他一狠心从后面用绳子勒死了她。
“他们如果及早得到(入院)治疗,或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北京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黄雪涛,通过对100多个案例和300多篇新闻报道分析,归纳出这些病人的共性是: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
卓小勤用“不乐观”来评价目前我国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现状。他说,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法律规范,他们的很多权益没有落到实处。
“我认为精神病人应当有获得治疗的权利。”卓小勤建议精神卫生法的制定,应该让政府承担起没有经济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医疗责任,应当对这部分精神病人实施免费治疗。同时,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如果有能力支付治疗费而怠于送医治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邓州市中医院院长唐祖宣则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管理,对无收入、无住所、无法定监护人的“三无”流浪精神病人应由民政部门管理。
“因为生存是第一位的,有了生存的可能,才会有治疗和康复的需求,民政部门应着力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唐祖宣说:“政府应加大对收养院的财政投入,使民政部门有能力增强对‘三无’病人的收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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