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分解到各地
最高的下降18%,最低的下降10%
《工人日报》(2011年09月15日 04版)
本报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车辉)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今天,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方案实施的具体政策措施答记者问时透露,各地“十二五”节能减排的具体指标已确定,最高的必须下降18%,最低的也须下降10%。
据介绍,该方案细化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在节能方面,提出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
对于如何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三项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如节能目标分解: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下降18%;北京、河北、辽宁、山东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下降10%。
二是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加强能源统计,建立和完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监测方法及考核办法。
三是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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