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回应新旧税法交替问题
9月份发放的8月份收入按新税法纳税
《工人日报》(2011年09月08日 04版)
本报北京9月7日电(记者于宛尼)本周,一些企事业单位开始发放工资和奖金。工资条上显示,基本工资是9月份的,但奖金发放的是8月份。针对“8月份收入个税征收出现两种解释”等问题,今天,国家税务总局回应称,只要是9月份发放的、不论哪个月份收入,均执行新税法标准。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发布了46号公告政策解读稿。
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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