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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学者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争议条款

新规不会导致共同还贷女方净身出户

《工人日报》(2011年09月06日 01版)

本报北京9月5日电 (记者 张伟杰)“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公布后,相关条款引发热议,不少人认为该解释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会导致经济处于弱势的女方净身出户。

新的规定是否会导致这一结果的出现?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立新。

杨立新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

杨立新说,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地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

“有人认为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不公平的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杨立新说,“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有人把这一规定解读为“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儿”。

对此,杨立新表示,此条规定主要是把“产权登记”与“确定赠与一方”进行链接,便于法院实际操作。更多考虑的是中国国情,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而且一般不会签署书面协议明确房子没有子女配偶的份,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行为表明态度是比较符合实际的。尤其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对防止因部分年轻人中存在着“快速结婚、快速离婚”的“闪婚”现象,给一方父母带来的巨大损失,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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