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部分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困难
编辑同志 :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对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增强司法的公信力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发现一些地方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制度的落实,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陪审员的权责模糊不清。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具体的职权和责任不明确,导致陪审员无法直接认识到自己的职责,不愿甚至不会陪审,不利于陪审员发挥作用。权责不明确,也使得法院对于陪审员的作用缺乏重视,有时合议庭缺人手,随手拉两个陪审员陪坐,形成实际上独任审理,甚至有的根本就没有陪审员参加陪审,只是书面上的应付。同时,社会上包括案件当事人对陪审员也不重视,认为他们无职无权,只是挂名陪坐而已,对陪审员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谈话,调解等活动,不予配合,不肯协助,使得陪审员处于尴尬境地。
陪审员的选任流于形式。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成为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是要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工作正派、身体健康,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陪审员产生的渠道有组织推荐、个人自荐、选举产生等,这是一个公开、公平的过程。但从实际来看,由于立法的不健全,人民陪审员产生、管理随意性过大。由于选举产生的方式操作比较复杂,很多法院对于陪审员的聘任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深入群众当中进行选举,而是直接聘用由组织推荐的专业甚至是精英人士担任陪审员,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也势必削弱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
陪审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按照法律规定,陪审员并不要求是法律专业人员。但有些法院对于陪审员的选任比较随意,而且没有经过正式的专业培训,法律知识比较欠缺。他们对于案件事实,一般只能就案说案,对案件的分析往往基于对日常生活的经验和感性的认识,而生活经验有时与法律规定并不一致,难以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评析案件,再加之人民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使其不敢贸然发言,不能提出自己的见解,只能追随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的处理意见。且部分人民陪审员平常又不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没有明确自己的身份,责任意识缺乏,“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的现象依然存在。
陪审员的经费缺乏保障。被聘任的陪审人员在陪审过程中,可能会影响到原本的工作,而且会产生一定的花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实行陪审制度中,会对所聘任的陪审员按照上个年度他工资的平均值给他一定的补助,还要用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书刊的征订等。但是由于很多法院本身经费困难,陪审员的补助难以落实到位,导致一些陪审员不愿参与陪审。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如 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陪审员的职权和责任,让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成为人民法院与广大群众之间沟通的桥梁。同时,严格陪审员选任程序,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关。对于陪审员的选任要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充分考虑到陪审员来源的多面性和程序的多样性,开辟多种渠道,使更多公民能够参与这项工作。要加强陪审员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陪审员素质。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力度,完善陪审员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各级政府还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人民陪审员也是一项工作,有着它的职责,只有给予相应的报酬,才能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陪审工作当中。如果陪审员补助经费不能落实到位,将难免发生拒绝担任陪审员的现象,这会造成因陪审员数量的短缺而出现一些人“长期陪审”的情况,从而增加腐败的可能性。
广西宜州法院法官 陈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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