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128)短短微博几句话 信息不实也侵权
8月4日,药家鑫的父亲药庆卫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起诉药家鑫案被害人的代理人张显。称张显在微博上发布“药家有四套房产,药庆卫夫妇道歉是阴谋” 等是不实言辞,要求张显澄清事实并作公开道歉。到目前为止,该案已经在西安市雁塔区法院进入证据交换程序。
微博一般限定在140字之内。据统计,2011年第2季度中国微博活跃用户达到1.74亿。微博因其简单、迅捷、互动性强,让每一个“小我”都有了发声的平台,人人都成为媒体。但同时,一些人在微博发表言论时毫无顾忌,甚至发表诽谤他人的言辞,这样的行为也使微博侵权行为逐渐“浮出水面”。
如何认定微博侵犯名誉侵权?
微博侵犯名誉权的认定,应当具备侵犯名誉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表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此,如果想胜诉,药庆卫就要证明以下几个问题:1.他和家人名誉被损害,社会评价降低;2.张显发布微博的行为违法,包括侮辱、诽谤、宣扬他人隐私,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等;3.张显发布微博的行为主观上有过错;4.张显发布微博的行为和药家名誉受损有因果关系。
权利受侵害者如何维权?
如果他人的微博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该如何起诉,又可能会获得怎样的权利救济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发现微博侵权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次,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法院认定张显微博侵权成立,药庆卫可以要求张显删除微博相关内容,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外,他还可以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
微博运营商有“通知删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微博运营商知道微博内容已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应该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已经要求删帖,但微博运营商没有进行处理,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则就损害扩大的部分应该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侵犯名誉权外,微博还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等。因此,在利用微博展示自己个性和才华的同时,微博用户们一定要记住“思无疆、行有界”,即便在微博时代,也要慎重“发言”,谨防侵权!
延伸阅读——
国内微博第一案
2010年5月,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在多家网站通过微博发表大量针对北京金山安全软件公司的言论。当月,金山公司起诉,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并索赔1200万元。今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周鸿祎利用微博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审判认为,作为同业竞争的负责人,周鸿祎有义务高度注意个人言行。利用微博作为“微博营销”平台,密集发表针对金山的不正当评价,势必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周鸿祎这一行为已对金山构成名誉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周鸿祎须向金山公司赔偿8万元,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删除相关微博文章,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微博首页以及部分传统媒体上刊发致歉声明。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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