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由专门程序审理,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为此有人建议——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包容应把握好度
8月24日至26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未成年人犯罪程序进行了特别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些规定,被评价为能让罪犯未成年人不再“一失足成千古恨”。
为特别的群体设置特别的程序
初次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特别程序”一编,并在这一编中专门设置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草案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程序作出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草案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草案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认为此次草案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作了更加系统更加周到的考虑。他说,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是不起诉。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身心发展还处于发展变化阶段,而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一般都很复杂,常常伴随着家庭教育缺失等情况,因此,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果不严重的未成年罪犯采取特殊的保护,可以更好地挽救他们。而犯罪记录封存,一般的社会组织看不到了,更有利于他们的升学、就业。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可以更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过程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对上述内容表示了赞同。
姜兴长委员说:“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一章中,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经验看,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这是有积极意义的。”
姜兴长同时认为,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在实践中并不好把握,效果也可能不会明显,因为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很少。考虑到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感化,建议改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全国人大代表霍瑛进一步建议:为更好地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应将草案中“讯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改为“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到场”。
包容里面是否包含更大的危险
有专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我们社会客观存在的且无法完全禁绝的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实践已证明,仅靠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这一治标措施是远远不够的。
但是,如何既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又保障社会的稳定,中间的平衡点似乎并不好找。
列席本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姚晓英很关注于青少年犯罪问题。她对草案中“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表示了忧虑。
“现在青少年犯罪的年龄是在不停往前推,犯罪的手段也在升级,犯罪的危害性在增大。我们对农村的‘背篼第二代’进行调查时发现,很多的孩子初中以后就没有再读书,就是捡垃圾,进行偷盗,家长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他们送到派出所以后,不到三小时就必须给放出来。” 姚晓英认为包容里面包含着更大的危险。“如果对五年以下的免予起诉,也不向社会公布,虽然对一个孩子今后走上社会是一个重要的保护,但在这个保护当中,我们对另外一部分人的生命、财产、成长的安全如何保护?这个社会承载的将是放任他继续犯错误的成本,这个成本巨大。” 姚晓英建议对这些问题进行充分考虑。
姚晓英还建议,要考虑家庭的责任和司法以人为本与社会安宁之间的关系,如果司法对这些孩子采取了包容态度,就必须强制性要求监护人履行责任。根据修改的刑法这些孩子不足以起诉,也不足以用司法进行任何的矫正,但是这样的行为如果没有一个强制的约束,家庭不参与,那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很大的。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年轻化和危害加大的背景,考虑对这部分人人性化处置和其他民众正常生活保障的关系。
李建华委员也表示,修正案草案规定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行为不提起诉讼,而且还要对他们的犯罪信息进行保密不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也会变相助长社会违纪、违法、违背社会公德现象的发生。
“国外从高中期间的信息将记入全部成长过程,所以他们的信誉度是从上学的时候就被社会记录了。我们国家还处在发展阶段,公民整体受教育程度还不高,所以我们要最大限度地让年轻人担负起责任,要让年轻人在上高中的时候就有社会责任,这方面立法时要慎重考虑。” 李建华说。
王敏远认为,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举措“是一个在探索中的做法,应该逐步来。”他说:“西方有教训,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味地宽容,对未成年人本人的效果和获得的社会效果并不好。”他说,正如圆桌审判要一分为二看。对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的未成年罪犯,圆桌审判教育意义特别突出。但并非所有未成年罪犯都是主观恶性不深的。有的人早早的就是“几进宫”,对整个刑事审判的程序都很熟悉,主观恶性深。对这样的人用圆桌审判,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是庄严法庭的公正审判对其更能起到正面的效果。
“当然,总的来说犯罪的未成年人毕竟是身心尚在发展中,与成年人不同,对他们采取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是必须的。”王敏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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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引人关注
“武疯子”可强制医疗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为保障公众安全,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等作出规定。
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可和解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和解作了规定。为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草案适当扩大了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部分公诉案件纳入和解程序。
考虑到公诉案件的国家追诉性质和刑罚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新的不公正,草案将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限定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新增腐败分子违法所得追缴程序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特别程序中,专门新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草案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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