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开具发票税金该谁交?
法官:开具发票依法缴税系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目前,租赁房屋的房东大都不给房客提供发票,而开具正式发票则会产生发票面额的税金,那么,因开发票引发的税金纠纷该由谁来承担?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因承担税金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籍房东程先生承担开票税金费用。
2008年12月,来到上海谋职的法国人维吉妮与房东程先生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程先生将位于该市一处房屋以月租金人民币1.3万元价格,出租给其使用,租期从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6日。
2009年10月27日,双方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续租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延长至2011年2月1日,对相关条款未做出新的约定。
2011年1月31日,维吉妮退租后将房屋交还程先生,双方签署了《房屋租赁退房交接清单》。2011年3月18日,维吉妮起诉法院称,续租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己不再续租并于2011年1月31日办理了相关手续,但程先生至今未按约返还其保证金,请求法院判令程先生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损失。
程先生辩称,合同签订时双方曾口头约定租金不含发票税金,而退租时维吉妮要求开具发票,程先生认为因开具发票产生的税金部分支出应由维吉妮承担。同时程先生提出,客户退租后房屋卧室多处出现墙纸破损,客厅餐厅墙壁损坏,认为客户应承担该修复费用,固未退还保证金,并决定从其交付的保证金中扣减相应部分。
法院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后客户不再续租,并办理了退房交接手续后,程先生应当将保证金返还客户。因客户确有部分费用在搬离时未予结清,客户也同意在保证金中予以抵扣,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程先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抵扣相应费用后的保证金剩余部分无息返还给客户。但程先生主张的曾替维吉妮承担开具发票的支出费用部分,因《租赁合同》对此没有约定,且开具发票本身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法院对此作出“该抗辩不予采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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