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是法治进步
透过这些条款,人们可以感觉到一种法律的温度,一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让渡和尊重,一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诞生于1979年、并于1996年首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启动了第二次“大修”。说是“大修”,因为此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补充的条文较多,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原法从225条增加到285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
诉讼,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打官司,刑事诉讼则是有关犯罪方面的官司。我国《刑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犯罪,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判处怎样的刑罚。而《刑事诉讼法》则是关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如何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直至执行的程序规定。也就是说,一个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应该干些什么、怎样干,并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有流程和规范的,每一个刑事案件都要按照这个流程去办。《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一直以来,重实体、轻程序是我国立法、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问题。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程序不合法或者程序设置本身不科学、不合理、不周延,或者办案人员故意不按正常程序办事,都可能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实体权利。
近年来,因程序问题造成的司法不公甚至冤假错案时有发生。比如,一度非常引人关注的羁押场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蒙冤入狱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悲剧不时上演,不少律师被故意阻止会见自己的当事人,等等。这当中固然有具体办案人员违法违规的因素,但更深层次的问题正是程序上的不尽完备和严苛。这些现状都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了迫切需求。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诸多条款的人性化色彩很浓,给部分程序漏洞打上了“补丁”。比如引起热议的“不强迫大义灭亲”条款——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因此规定这些人除外。这是对中国古代“亲亲得相首匿”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回归或者说延续,也符合不少国家作证豁免权的理念,尊重人的基础情感,尊重人伦。再如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记录封存制度,为的是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再如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除了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外,还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进行,并规定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等等。证据规则的完善有利于避免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具体的修正条款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继续讨论和审议,但透过这些条款,人们可以感觉到一种法律的温度,一种公权力对私权利的让渡和尊重,一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这是一种文明,也是一种进步。
尊重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违法违规者乃至更广范围的特殊人群的基本权利,应该成为法治社会的共识。明天,但愿不会再有小偷被当街凌辱、守法公民被随意带走、嫌疑人非正常死亡的消息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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