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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22日 星期一

成都一律师收了律师费,忘了做代理,自造判决书“帮”离婚夫妻分财产——

忘了起诉,也忘了法律

本报通讯员李海夫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22日 006版)

由于忘记起诉,律师竟伪造判决替离婚夫妻分了财产。

“你们手里的判决书可能是假的!”当成都市房管局通知严先生时,代女儿办房屋过户的严先生一头雾水。女儿离婚未分割财产,他帮女儿请律师去法院起诉,法院作出的判决咋会有假呢?

原来,严先生请的这名律师收了他的代理费后,竟忘记起诉了,后来自己伪造了一份 “判决书”,将一套房屋 “判”给了严先生的女儿。

日前,造假律师曾雪松被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一审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割财产父亲帮女请律师

严先生向警方证实, 2006年,女儿与女婿通过法院离婚,双方协议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一套住房归女儿所有。

2007年5月,他收到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女儿和女婿离婚,但未对财产进行分割。 2009年 11月,严先生代女儿卖房,到房产管理局去办理过户手续,工作人员称,因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仅有协议不行,还要有法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判决书。

“我想找位律师起诉,帮忙到法院办理财产分割,明确这套房子的归属。”严先生说,他找到了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的曾雪松律师,律师答应帮忙起诉。过了几天,曾律师给他打电话,让他支付5000元的费用。

2009年11月25日,严先生交了5000元给曾律师,律师还写了一张收条,但是没有签委托书。

多次催问律师终给“判决书”

“后来,我多次给他打电话,催问他法院的判决下来没有,他总是找理由搪塞。”严先生说,今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曾律师说法院判决下来了,约我到双桥子立交桥下见面。严先生带着老伴一起去了,曾律师交给他们一份锦江区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原件,文号是 ( 2010)锦江民初字第0523号,判决日期是2010年12月10日。“判决书”的内容显示,房屋归严先生的女儿所有。

严先生称,今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曾律师又约他们见面,交给他们一份“生效证明”的原件,文号是(2010)锦江民初字第0523号,落款日期是2011年3月20日,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上都盖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 “印章”。

法院核实“判决书”是假的

今年4月2日,严先生拿着这份 “判决书”、 “生效证明”和其他相关手续,到成都市房管局去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收了资料。

今年4月8日,房管局经过查实,给他打来电话称,他提交的 “判决书”和 “生效证明”有问题,怀疑是假的,还问 “判决书”是从哪里得来的? “不可能是假的,我们是委托律师办理的。”严先生回答。

严先生立即给曾律师打电话,问 “判决书”是真是假?曾律师的回答很含糊。

今年4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严先生又到成都市房管局,想把 “判决书”和 “生效证明”拿到法院确认真伪。市房管局工作人员给锦江区人民法院打了电话,法院工作人员不一会儿就到了房管局,随后将 “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带回法院验证。经过法院核实, “判决书”和 “生效证明”都是假的。

律师供述收费后忘记起诉

今年4月13日,曾雪松律师向警方供述称,接了此案后,他就出差处理另一个案子,回来后因为事情多,就把这个案子给忘了。

曾称,直到2010年下半年,严先生打来电话催问,他才想起此事,当时谎称正在办理。接完电话后,他又忘记严先生提供的材料放在什么地方了。随后,严先生又多次打电话催问,他只好一直撒谎,以法院要公告等理由安抚他,让对方等待。

“严先生又一再催问,我觉得时间拖得太久了,就想干脆自己制作一份 ”判决书“交给对方,将这个事情了结了。”曾律师交代说,去年12月份左右,他按照法院的判决书的格式,就自己编了一份 “判决书”。“判决书”做好后,他又把以前办案时的锦江区人民法院的公章经过扫描,用插入文档的方式加入“判决书”的尾部盖公章处,然后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出来,并交给严先生。

曾称,今年3月,严先生又给他打电话说,还需要一份判决书生效证明。于是,他又按照法院生效证明的格式,制作了一份 “生效证明”。

今年4月13日,在一位律师朋友的陪同下,他到警方自首。

造假律师被判刑

今年7月4日,锦江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曾雪松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曾雪松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被告人未获取经济利益同样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行为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日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曾雪松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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