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时评】“幸福”岂能一抢了之
文/曾志杨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21日 04版)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将“幸福之城”作为商标授予珠海旅游业界。“幸福之城”十年内它城不能使用。珠海市文体旅游局某领导介绍,今后其它城市尤其是在旅游界推广城市形象时,不可轻易使用“幸福之城”进行推介。
大凡商标,授予的是商品,如今城市也如同商品一般,冠以商标,未免新鲜。况且,“幸福之城”一旦抢注成功,珠海便要独享其荣,所谓“卧榻之下,岂容他人酣睡”?自此而后,全国其它城市便无“幸福”可言,一旦说起“幸福之城”四字,就有侵权之嫌。
有的事可一抢了之,有的却抢不得。比如“幸福之城”要让市民感到幸福才是,岂能一抢了之?要做到名副其实,这其中有许多事要做,并非谁抢到“幸福”,谁就能“幸福”起来。
前不久有媒体报道说,石家庄的幸福指数全国第一,是经过一番调查而来的,还有一定的根据,但即使如此,也不见得石家庄的市民都认可。珠海的“幸福之城”是抢注而来的,并无征求市民的意见,其可信度更是一个疑问。
名与实必须相符,不相符则是浪得虚名。珠海旅游部门为获得“幸福之城”美誉而沾沾自喜,但别忘记了名与实必须相符的基本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