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保障房参建方须对质量负终身责任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20日 02版)
本报讯 (记者丛民)记者日前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山东省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参建各方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要对保障性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
根据上述通知,山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把辖区内所有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实施专人或专门科室的监督管理和基础、主体、竣工阶段验收现场监督制度。
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山东省将严格落实参建各方的主体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审、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山东省监管部门除记录、公示其不良行为外,还将限制其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有关责任人员将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此外,山东省还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今后,凡是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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