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首部科技领域 地方法规给力成果转化
技术转化成功 30%重奖贡献人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18日 06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经山东青岛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青岛市科技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指出,对企业研究开发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项目,可以给予财政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产品,经鉴定投产后,由财政给予奖励。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
《条例》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用于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技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30%,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条例》明确了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的经费投入。其中,市、区(市)财政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区(市)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到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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