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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一

【工作研究】农民工档案应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

■李奕南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16日 06版)

李奕南 观点

建立农民工档案,做好对农民工的科学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没有人事档案、就业档案等历史资料,农民工的权益时常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范围之外。

屡见不鲜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伤无法认定、职业病不能防治、难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享受社会公共物品供给和分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档案等身份材料的缺失有关。




党中央国务院曾明确提出:“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这一论断阐明了档案工作的性质和意义。

建立农民工档案,做好对农民工的科学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没有人事档案、就业档案等历史资料,农民工的权益时常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范围之外。屡见不鲜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伤无法认定、职业病不能防治、难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享受社会公共物品供给和分配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档案等身份材料的缺失有关。

当前,大力推进的农民工档案建档工作,与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密切的关系,甚至可以产生举足轻重的作用。农民工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低劣,企业用工不规范,生产生活无保障,文化程度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又是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主要受害者。而且,拖欠克扣农民工资、劳资纠纷等问题也时有发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维权的内容将延扩至其应该享有的所有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工维权就需要系统性的维权措施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建立农民工档案可以作为记录和保存农民工参与社会活动的完整凭证为其维权提供依据,降低农民工维权的成本,农民工档案将在此发挥相当重要的作用。

农民工档案应体现劳动力的资源价值,同时也是劳动者个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活动中的真实记录和原始凭证;并能为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确定劳动关系,申领社保等提供依据。农民工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就是以人的信息资源需求为依据,对农民工的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形成一个统一的系统,并对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农民工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档案,它有特定的活动范畴和专门内容。同时,农民工就业前的岗前培训情况也应记录于档案之中。其种类可分为:1.依照档案形成的主体分为三种类型,即:个人档案、企业档案、相关档案。2.依照档案来源分为:暂住及流动档案、合同档案、农民工从业档案、技能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档案、工资档案、嘉奖违纪档案等。主要作用一是作为查考依据;二是便于规范管理;三是丰富组织信息;四是利于社会服务。简单说,建立农民工档案信息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一项具体工作。

农民工档案信息建设需要国家政府提供资金,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原籍公安、行政村管理以及工作地单位、公安、税务、保险、工商、银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金融、劳动保障、安全等相关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农民工档案的顺利建档、有效流转、资源共享。用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保部门作为行业管理机构,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的维权部门,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主管机关,都应对农民工档案的建立、完善工作采取长期有效的监管措施。档案部门还要利用计算机技术研发农民工档案管理系统软件,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档案信息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格式标准、数据平台,把全国所有的农民工档案信息纳入系统统一管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农民工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异地交接,快速流转,以及信息的及时更补,便捷查询、随时利用。

农民工档案应是国家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农民工档案,政府将能加大对农民工市场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利用档案加强宏观指导,有利于规范农民工劳动力市场,是农村富裕劳动力与城市劳务市场相联系的纽带,便于当地政府有效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提高优质服务,减少农民盲目外出务工、用工单位盲目选用、中介单位盲目推荐的有效措施。建立农民工档案,利于在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利益保障,避免农民工因自主外出产生的不安全事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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