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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征信立法:利益平衡不可缺

张中梅 刘英团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16日 03版)

现在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采集的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他人也不得向征信机构提供;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诚信原则并未成为阻遏经济欺诈和犯罪的利器。究其原因,既与诚信缺乏刚性要求有关,更与社会缺乏法律调解下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关。

实践证明,要使市场经济主体诚信,就必须设计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使背信受到的损失大于守信受到的损失,而征信正好是这样一种利益机制。有好的信用,人人都愿意和你打交道;若信用低劣,你将买不到物品,租不到房子,找不到工作……但是,因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可能影响一个人或机构的信用,客观上要求征信机构必须是一个中立、公正的机构。

截至2010年底,仅央行征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分别为近1700万户企业和7.77亿自然人建立信用档案。但是,这些信息都是由各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直接单方面报送的,很多人(法人)连被告知的权利都没有,更别提参与其中,更严重的是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监控体系,公民(法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很可能被滥用。

一个国家征信市场能否健康持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在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既要合理允许,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首先,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对公民(法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必须履行法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与信息主体不相关的第三方泄密,更不得公开其所掌握的信息。其次,充分保证公民(法人)在征信活动中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等。再次,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消费者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异议权保障制度,赋予公民(法人)完善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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