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不公开信息公民可起诉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16日 01版)
据新华社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杨维汉)法院通过审判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公众的知情权才会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13条的司法解释,旨在解决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受理难”“审理难”的问题。
据了解,三年前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社会普遍对司法诉讼助推政府信息公开寄予厚望。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逐年增长,不仅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也成为一个新的热点、难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介绍,“由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是一种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多,也非常原则,导致在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面临无规则可依、标准难统一的问题,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司法解释从法院的受理范围、举证责任、不公开的范围、审理方式和判决形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范围作出了规定,基本涵盖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可能引发争议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说,“与一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权利保护的范围可以说是非常广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