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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13日 星期一

针对婚前贷款买房争议 , 最高法发布最新司法解释

婚前个人按揭买房离婚时归个人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13日 002版)

本报北京8月12日电 (记者张伟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首次明确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数据显示,近3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去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

据了解,在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婚姻法解释(三)》中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其中第十条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另外,《婚姻法解释(三)》还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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