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允许民资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9日 01版)
本报讯(记者彭冰)“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机构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改制……”日前,吉林省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22条”意见,全面为民间投资松绑,特别是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限制,允许民资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记者从吉林省政府了解到,本着“非禁即准,平等对待”原则,该省将面向民间投资开放所有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同时,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大民间资本投资项目给予政策倾斜。
此外,《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和兼并重组;鼓励民办教育,将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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