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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08月08日 星期一

规避法院执行

福建一企业被处罚款

《工人日报》(2011年08月08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 通讯员刘斌 蔡诗俊)日前,福建省高院、厦门中院、南平中院、顺昌法院、海沧法院三级五家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位于厦门海沧区的金中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大”)厂区内,向厂区内十余家租户下达限期退出租赁土地或厂房的通知,同时对“金中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及限制高消费令的决定。

“金中大”作为被执行人,所涉案件众多。经省高院、南平中院裁定,涉及“金中大”的系列执行案件由顺昌法院执行。该系列执行案件共13件,总标的(含利息及逾期违约金)金额约8000万元,申请人涉及银行、建筑、纺织、贸易等十余家公司。经调查,“金中大”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是其位于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内的土地及厂房,法院依法对该土地及厂房进行了查封。但在执行过程中,“金中大”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恶意规避、阻挠执行。“金中大”擅自在被查封的空地上建起“铁皮房”,连同被查封的厂房分散出租给十余家租户,开办小工厂及用作货物仓库。

“金中大”还与某些租户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最长的承租期达30年,并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收取多年的租金,私自占有巨额租金,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当法院要求各租户提供租赁资料时,被执行人竟指使社会人员对承租户进行威胁,阻止租户向法院提供租赁资料,导致法院无法准确了解厂区内真实租赁情况,影响执行决策。在对厂房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金中大”还纠集社会人员对抗执行,阻挠厂房评估,干扰法院干警办案。

由于“金中大”的规避执行,严重影响了执行秩序,导致案件久执未结,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引起了部分债权人的不满。对此,福建法院将其作为典型案件,重拳打击,相继对“金中大”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出境、罚款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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